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可主张的价款及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一般是按有效处理,它的法律来源就是《合同法》57: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和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作了更为详尽、具体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建工司解一,第2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支付;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如果承包商觉得合同约定的价款过低,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许多当初签订合同时未考虑到的必要支出,想要重新计算主张的话比较因难。
现在建工司解二出台了,规定第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这一条款相当于如果无效合同当有效处理范围扩大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仅可以索要工程款,还可以据此索赔损失,据此合同无效可以主张的价款包括:一、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包括工程利息),依据就是:解释一,第2条 ,请求条件: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请求赔偿损失,依据:合同法58条,解释二,第三条。
这只是个原则,具体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如何主张赔偿,赔偿范围有哪些呢,我们分二篇详细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