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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之格式条款

发布者:张莉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915人看过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之格式条款

工程也有可能涉及格式条款,虽然格式条款多用在银行、保险这一类合同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认定格式条款无效可行吗?

先回顾格式条款的规定,依据《合同法》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52条(无效情形),53条(免责情形)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司解释说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一个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以案解析:

金光公司(甲方)与杨某(乙方)签订《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杨某为其公司承包的某小区外墙保温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合同第8条约定:各种材料应本着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严格按甲乙双方的标准执行(附各种材料耗材用定额单),超过用料部分由乙方承担材料款;合同签订后,杨某进场施工,该工程已验收竣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工程多用了材料,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合同是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且加重了其责任,主张合同无效。

金光公司起诉杨某:请求判令杨某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驳回金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合同系金光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杨某协商条款,属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包工不包料,却又在第8条约定超出约定用料部分由杨某承担材料款,加重杨某责任。依据《合同法》39条,第4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金光公司在合同中,即合同第8条的规定属于加重了杨某的责任。在庭审中金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金光公司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杨某注意该条款,杨某对该条款不知情且从该合同本身看该条款也未设置该条未与其他条款明显不同的标识,故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金光公司无权依据该无效条款向杨某主张多耗用物料的损失。故驳回起诉请。

金光公司不服上诉,诉请同一审并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合同中的包工不包料是双方对工钱和料由谁负责的约定,意思是由被上诉人负责工钱及料的供应,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可以无限制的用料,合同中约定施工用料的数量不是免除上诉人的责任,加重被上诉人的责任,不属于合同法40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用料超量情况及损失数额,其提供的工程出库单、结算单等证据,除有被上诉人签字确认的单据外,其它单据均无法确认系被上诉人消耗使用;至于涉案工程实际用料与上诉人主张的用料量计算不一致的原因,被上诉人提供了上诉人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实际用料的数量与约定用料数量存在差异的原因,亦能够证明上诉人所主张的用料量计算存在瑕疵,上诉人虽然对该证明的内容持有异议,但并未履行核实义务,亦未提供反驳的有效证明。由此可见,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超过用料部分由乙方承担材料款,但上诉人提供的出库单、结算单等证据不能如实反映涉案工程真实耗材量,其主张的超额用料损失情况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从双方签订合同内容上看,被上诉人承包方式是包工,施工材料由上诉人提供,双方在合同第八条约定:各种材料应本着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用料,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的标准执行(附各种材料耗用定额单)在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未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虚报材料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合理用料的义务,何况上诉人已经对合理用料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仍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原审关于合同第8条的系无效条款的认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虽维持了原判,但是对判决的理由进行了全面更正,且明确指出一审法院认定条款无效缺乏依据。不支持上诉人的诉请是因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对方超量用料,而且特地更正一审认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是不合适的。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过免责条款打合同无效是很难的,即便是招投中的招标合同也是一样,此合同是业主方经常重复使用的,但也很难认定它为格式合同,因为在招投标中也是有谈判过程的,合同条款是有机会响应的,所经本案驳回其诉请是基于公平原则,而不是因为格式条款无效。

 

法条:

《合同法》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52条,53条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10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并具有合同法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为合同无效

《合同法》52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如果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其他利益,属于效力待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司解一、二列了很多情形);6.格式条款(出具条款的一方加免对方责任,免除自己的责任又未尽提示义务,条款无效);7.免责条款(免除自己重大或过失的)

《合同法》53条: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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