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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之法院可否没收违法所得

发布者:张莉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1429人看过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之法院可否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建设施工合同因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法院有权利没收其违法所得吗?法院没收违法所得有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法院可以依据《民通》134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所以法院没收违法所得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在实践中为什么很少见呢?主要是首先建设工程类合同标的额再大,说到底也是个民事争议,法院搞清楚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结算价款已经很头大了,没有必要也没有精力再去进一步追究了

但也不是完全绝对的,我们还是以案说法吧!

某燃总公司(业主单位)与中化四建(总包单位)签订总包合同(结算价款87万多无),总包单位将工程转包于无资质无许可的银豪公司(结算价款约52万)一个转包行为总包公司获利35,真是拉仇恨】

中化四建不付款,银豪公司起诉要求付款。

在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撤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中化四建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以总单位违反《建筑法》2913款;《合同法》2723款关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及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依据《民通》1343款,《建筑司解》4条,决定收缴总包单位非法所得35万元,上缴国有!

中化四建不服《民裁》,向中院提出申请复议,撤销裁决书,理由是:本案已撤诉且相关证据未经质证、审理,对基本案件事实未经审理查明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裁决,认定35万元属于非法所得,没有事实依据,也违反了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基本法律准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案件事实本身也存在很多争议,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完全是主观认定,涉案合同系伪造;项目部印章系伪造;涉案的双方还款协议法院均未审查,如何确定工程款没有争议;一审法院声称承包人与分包人达成一个和解协议,该协议并非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银豪公司也丧失诉权,总包单位与其最终金额也没有定论,双仍有可能就结算金额的争议诉至法院,并且,总包单位与业主单位也未结算,一审法院未开庭未质证、审理的情况下认定银豪公司与承包单位的工程款为52万,认定业方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工程款为87万余元,工程差价不等于非法获利,工程差价款35万元认定为非法所得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律师个人也认为法院的民事裁决是有争议的,首先非法获利是否是35万元就有待商榷,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愿追究违法所得的,但是这个案件当时有个大背景,2014年当时国家出台了政策,五个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负责,其中包括业方单位,这个决定细究起来是经不起推敲的,业主单位非专业人士,只要不压缩工程,下错误的指,不强迫与无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是不用对工程质量负责任的,要他负责有些牵强。

在这个大背景下法院做出的没收决定也是个例,虽是个案,但是法院收缴违法所得有法律依据!因而不要觉得建设工程类合同无效了无所谓,反正该付的钱还要付,不要了我就装糊涂,合同无效是把双刃剑,违法总是有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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