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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之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认定

发布者:张莉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578人看过

我国现行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主要有: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此标准已由2007313日发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取代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如果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履行合同后效力如何认定呢?

案件简介:泉三高速公司(业主)将合同总包给江西通威公司(总包人),江西通威成立通威QA4段项目经理部,项目部将多个劳务承包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分包给黄某林某通过合伙协议成立的合伙。表面是个劳务合同,实际上是个分包合同,二人有劳务资质,但无施工资质。

200629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及内容:甲方与业主合同工程清单200300400章部分中包含的主线K25-K27范围内所有的工程内容;

2006612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及内容:甲方与业主合同工程量清单200300400章部分中包含的主线K25-K27范围内所有的工程内容

2006713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定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观音山隧道进口左洞,右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

200677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协议书》约定ZK28+755段内的工程量交给黄某施工,后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书。

本案争议焦点:合同效力

法院认为:江西通威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黄某、林某施工,并非仅将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而二人均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违反了《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判令江西通威公司支付黄林工程款,并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承担尚欠工程的利息。

由本案可见,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对于资质不合格的企业如果工程合格工程款还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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