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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发布者:张莉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397人看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现哪种情况会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呢,而什么又是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呢,范围非常宽泛,标法修改之前以不论民营还是国有,不认大小都可能是强制招标的范围,包括民营企业房地产住宅小区这一块是强制招标,标法修改之后,把民营企业房地产这一块拿出来了,现在还是以案分析吧。

基本案情:中龙公司(发包人)、华龙公司(承包人)双方在201422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龙公司认为华龙公司未经招投标就以取得承包公司的名义对外整体转包、肢解分包,违反了合同法和招投标法的规定,中龙公司因无关人的无理讨债行为而不能正常经营且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违反了《城乡规划法》40条规定,请求法院确定合同无效。

本案焦点:合同效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是中华公司、华龙公司在未到得相关土地出让、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签订的,特别是未经过工程招投标的程序之前,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前合同或者是预合同,不是正式的施工合同,该合同违反的是《招投标》法的第34条,属于合同法525款法律行政法规定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之情形,应为无效合同,中龙公司的无效请求予以支持。

华龙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认为合同无效错误,第一中龙公司华龙公司均民营企业,公司有权决定公司项目的采购方式(这一点不对,在标法修改之前,民营企业的建设工程如果价值在200万以上,而且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依然是强制招标,必须走招标程序。),不一定非要以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第二中龙大厦的项目并非招投标中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中龙公司未经招投标将中华大厦发包给华龙公司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三,中龙公司与华龙公司就中龙大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52条合同无效规定的情形,因些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内容以最终招投标完成后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故该合同应成为双方就中龙大厦项目的建设施工签订的预约合同,然而中龙大厦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因此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则规避了国家对规划、建筑产品质量、房地产交易市场系列行为的监管,且直接危及社会的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这一点和司解二不谋而合,司解二规定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如果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合同是效的),因此根据合同法52条第1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因此为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形很多,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是在招投标方面,没招标、虚假招标等一不小心合同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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