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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发布者:张莉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478人看过

建筑合同无效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还是来从案例说起,这是广东的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广东某中医学院与个人康某签订了《合作兴建办公室宿舍楼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二期协议》等文件,而后康某投资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学样不付款理由是这个建设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中医学院以邀请招标的开工确定的是另二家施工单位,而康某是挂告招标的,中医学院未与康某直接签订合同,因而拒付工程款,无奈康某起诉。

康某在诉请中要求中医学校按《合作兴建办公室宿舍楼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二期协议》中的约定为投资行为要求支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中医学院以康某未实际支付投资款,本案不是民间借贷而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要求驳回康某的诉请抗辩,一、二是均认定为借贷关系。康某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定:首先合同的性质,双方不存在实际发生借款事实,实际履行过程中无共同投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行为,双方的建设合同不属于共同建设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关系,认定康某与中医学校是建设工程纠纷合同;其次《合作兴建办公室宿舍楼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二期协议》效力认定问题:协议系学负责人与康某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签订的是与康某的串通行为,学样的负责人行为根本不能正确反映学校与康某的实际关系,是一种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按《合同法》52125的规定计划书的效力无效。

第三,康某个人挂靠建筑公司建设中医学院办公楼行为效力的问题,首先中医学院的邀请招标行为无效,涉诉工程未经省级政府批准,不属于或进行招标的范围,发改局仍批准邀请招标依《民通》581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应确认为中医学院的邀请招标行为无效。第一,邀请招标行为无效,中医学院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由此确认施工合同失去了合法有效的基础;第二康某对学校一、二期施工建设行为实质上是康某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建筑公司的名义在进行施工建设。康某这种以行贿手段与中医学院签订了合同既无合同也无实际投资又以二建筑公司名义施工达到撅取学校资金占用的,在实际中康并未实际支付款项,而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资金占用费用的计算按照初始时康付清的总合作款,学校每年以未偿还的资金为本金,按年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又赚取了建设工程利润,显属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依据《合同法》52条,第35款的规定,上述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再审判决:本案再审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确认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康某以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为由诉请学校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显然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应驳回诉请。

尽管再审的结果未变,但判决的事实和理由发生了变更,均是驳回了诉请。

但个人认为,这个案件还应有挽回的余地那就是依据本案的判决另行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此类案件中诉请很重要。无论怎么说工程给建好了在那放着呢,就算是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建设工程的工程款还是要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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