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之“一揽子”协议
建筑施工合同点多面广,稍不留心处处是陷阱,防不胜防。所以说建筑施工类合同没有完美之说,只要想找,总能找出缺点和没想到,那么有没有一个可以一揽子的把所有的事情都解决的方法呢?应该说还是有的,这就是工程结算协议或工程结算单。
以往从全国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对于双方在工程中或是工程完毕验收前,双方达成协议的工程结算协议会成为法院和仲裁机构最终认定的一揽子协议,《建筑司解二》的出台,更是肯定了这个意见,结算协议在建筑施工合同履行实施过程中有一揽子协议的效力。
结算协议对工程非常有效,哪怕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协议,写了“结算”二个字”会被法院认定成为一揽子协议,如有漏项法院、仲裁机关也会视为是你为了签下结算协议的妥协。甚至有的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哪怕合同无效,也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所以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有合同在签订时未料想到的问题,可以在最后签结算协议时进行补充修正,当然如果在施工过程中该干的活不该干的活都干了但在结算的时候遗漏了,签过后又反悔,想要对结算协议进行推翻或是不认可协议的价款想重签甚至启动鉴定程序进行重新估价,一般法院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