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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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的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员工能否要求单位补缴差额?

作者:杨芳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5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370次举报


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员工能否要求单位补缴差额

【典型案例】

吴某,于2017年1月15日面试入职某商贸公司,当时未细看劳动合同约定,仅关注工资为9500元,吴某两年后发现公司即未按照9500元标准缴纳保险,而是按照当地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向公司反映后被告知这是公司规定无论工资多少,所有员工一律按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该规定已经写入了每个人的劳动合同中。吴某对此不满向公司管理人员提出异议,但公司管理人员以已经在合同中明确为由,不同意吴某的意见。吴某要求并且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的社保标准为其补缴未足额缴纳部分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同意吴某辞职,但其他两项要求均被拒绝,于是吴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处理

 

【律师解析】

保险费的收缴遵循公式: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通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缴费比例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费率,我国对不同的社火保险险种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

杨芳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比例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足额包括缴费年限足、缴费险种足、缴费人数足、缴费数额足。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于“按社会保险规定最低参保基数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该约定变更了社保费用缴纳标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无效条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总额缴纳社保,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应发收入。依据规定,一般以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而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本案中在吴某的工资明显高于最低参保基数,而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的实际工资额,而是按照最低参保基数缴纳社保,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按法律规定的社保费用标准为其补缴差额部分,但这并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权益。


杨芳,籍贯宣威,民革党员,法学本科,现为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家事业务部主任、财税业务部主任,电话:1596948572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曲靖
  • 执业单位: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320********6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