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某与陈某于2017年9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1月份起同居生活,同年11月,陈某怀孕,并于12月8日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2018年6月22日,陈某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保时捷汽车一辆,车辆总价款为777400元,其中张某付了41万,办了按揭。张某注册成立鞋店由陈某经营,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张某向陈某支付782081.22元(含5000元以下的转账及购车款),陈某转给张某10万元,2019年6月,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关系,张某因母亲患病要求陈某至少返还30万买车款,陈某不同意。
于是张某主张确认赠与合同失效,要求陈某返还现金94万。
【裁判结果】
张某主张在与陈某恋爱同居关系期间,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并主张返还;陈某则认为是一般赠与而不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法院认为二人同居二年多期间,因怀孕堕胎,陆续相互转账钱款存在部分资产混同而无法明确每笔款项的属性与付款目的,不能排除款项往来
可能基于双方共同经营的鞋店中的资金往来亦或可能包含赠与部分。
张某亦未提供书面协议或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向陈某赠与钱款,无法认定陈某的赠与行为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故对张某主张案涉全部转账款项均为附结婚条件赠与并请求返还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与证据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参考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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