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中的见证人?
按照《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而其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必须要求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法律对见证人的身份是有要求的,《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对此作了规定,那如何来具体理解呢?
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概念
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那未成年人和精神病病人就不能作为见证人了。
2.“继承人、受遗赠人”包含了哪些人。
继承人指的是法定继承人,包含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而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受遗赠人指的就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嘱受益人。
3. 如何理解“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此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也应认为是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所以以上这些都不能作为见证人,否则遗嘱会因见证人身份问题被认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
遗嘱的见证人是对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明遗嘱事实的人,见证具有当场性,所以在设立遗嘱需要见证人时,为确保遗嘱效力,应对见证人的身份关系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当然直接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遗嘱见证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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