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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0年07月24日 | 发布者:焦克琳 | 点击:6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沣东管委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2行初134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沣东管委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2行初134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张XX于2019年3月6日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原告所在村被拆迁时被告与其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受理后于2019年3月24日经主管政府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同意,决定延长答复期限。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同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为由,于2019年3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向原告出具与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被告于2019年3月6日收到原告申请后经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决定延长答复期限,并向原告邮寄告知。被告延长答复期限最迟至2019年4月18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上诉人张XX上诉称:1.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部分法定职责(只是在时间上推迟了上诉人查看本应持有的协议内容,而没有将协议交还上诉人),截止一审开庭之日上诉人也没有拿到与其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拆迁补偿协议应一式三份,被拆迁人即上诉人自签订协议之日就应手持一份。被上诉人直到现在也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与责任,将其中一份协议交给上诉人。3.被上诉人作为政府,应该成为依法治国的典范,不应知法犯法,一再拖延,拒不返还上诉人与其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综上请求:1. 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2行初1343号行政判决书;2. 责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与其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3. 本案诉讼费及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沣东管委会答辩称:一、被上诉人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上诉人于2019年3月6日向被上诉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其与被上诉人及相关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上诉人根据办理进度,经被上诉人负责此项工作的沣东新城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延期答复通知书》,并于当日邮寄给上诉人,告知上诉人所申请的信息需延期答复,最晚于2019年4月18日前作出答复。二、被上诉人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时限尚未届满,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上诉人严格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合法,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日期为2019年3月28日,诉讼请求为责令被告向原告出具与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结合上诉人一审起诉状,应当认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沣东管委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理由是,上诉人2019年3月6日向被上诉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直至其2019年3月2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时,被上诉人仍未就其所申请公开的事项向上诉人予以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上诉人沣东管委会就上诉人2019年3月6日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已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并向上诉人邮寄告知。因此上诉人张X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认为被上诉人沣东管委会存在违法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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