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李XX与陕西省西咸新XX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陕西省西咸新XX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0年07月22日 | 发布者:焦克琳 | 点击:6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XXXX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沣东管委会)、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XX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咸管委会)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XXXX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沣东管委会)、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XX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咸管委会)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2行初32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被上诉人沣东管委会委托代理人乔XX、宋XX,被上诉人西咸管委会委托代理人雷XX、焦XX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3日,被告沣东管委会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沣东管委会向其公开“2016年8月启动韩麻村搬迁安置工作,XX街XX房XX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信息,被告沣东管委会向负责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职能部门XX城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核实,该中心于2019年5月21日回函称,其并未制作或保存原告申请的信息,建议原告向高XX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2019年5月27日,被告沣东管委会作出西咸沣东公开告知﹝2019﹞7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送达原告李XX。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经查高XX街办已于2017年5月整体托管移交至XX城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您申请的‘2016年8月启动韩麻村搬迁安置工作,XX街XX房XX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我中心并未制作或保存,建设您向高XX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原告李XX不服向被告西咸管委会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1.被告西咸管委会撤销被告沣东管委会作出的上述告知书;2.责令被告沣东管委会履行职责公开XX街XX房XX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被告西咸管委会于2019年6月17日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于同年6月21日向被告沣东管委会下发《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9年6月30日,被告沣东管委会向被告西咸管委会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被告西咸管委会认为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19年8月10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2019年8月30日,被告西咸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西咸政复决字﹝2019﹞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沣东管委会作出的西咸沣东公开告知﹝2019﹞7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送达原告李XX。

另查明,2017年5月16日,被告沣东管委会与陕西省西咸新XXXX城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关于西咸新XXXX城规划范围街镇托管移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自2017年5月17日起,高XX街道整建制委托西咸新XXXX城管委会管理。二、由西咸新XXXX城全面履行托管范围内的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等管理职能,行使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西咸新XXXX城及其各部门的经济建设、行政管理和其他各类社会事务管理权限,行使相应授权、委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所有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某某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结合本案,被告沣东管委会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向其下属职能部门检索,确认并未制作和保存原告申请的信息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作出西咸沣东公开告知﹝2019﹞7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其并未制作或保存原告申请的信息,同时告知高XX街道已于2017年5月整体托管移交至XX城管委会,建议原告向高XX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被告沣东管委会作出的告知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认为高XX街道韩麻村房屋征收人是被告沣东管委会,被告沣东管委会应主动公开其申请的信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所申请信息是否存在应以信息客观上是否处于政府信息义务机关保存范围为准,而不以政府信息义务机关是否应当保存为准。对于应当保存相关信息但未保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可以通过监察途径解决,但并非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行政诉讼对于信息是否存在的审查,应着重从公开义务机关是否尽到查找义务为限。综上,原告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西咸管委会于2019年6月17日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于同年6月21日向被告沣东管委会下发《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19年8月10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于2019年8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西咸政复决字﹝2019﹞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邮寄送达原告李XX,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的诉请不能成立,依法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李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因上诉人无法调取上诉人与陕西省西咸新XXXX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搬迁安置协议书》,与陕西省西咸新XXXX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签订的《货币化安置协议》、《安置房购买协议书》,该三份协议书能够证明沣东管委会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权力,在2016年8月10日成立了韩麻村搬迁安XX,对韩麻村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了拆迁工作。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书面调取证据申请书,但一审法院未依法调取。二、一审判决书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的证明目的未予以确认,属于认证有误。上诉人提交的三组证据足以证明沣东管委会作为XX街XX村文教园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的征收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动将XX房XX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开。三、被上诉人沣东管委会虽与沣西管委会签订了《关于西咸新XXXX城规划范围街镇托管移交协议》,但是XX街XX村文教园项目搬迁安置工作是在2016年8月10日由沣东管委会作为征收人启动实施的,XX城住房保障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XX城土地储备中心《关于印发高XX街道韩麻村回迁安置实施方案》都显示出XX街XX村文教园项目搬迁安置工作,在2017年5月16日后至今,还是由沣东管委会负责。四、上诉人申请公开的XX房XX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的政府信息事项,属于沣东管委会在2016年8月10日为了西咸文教园项目,决定在XX村XX园XX线范围内作为征收人,XX村XX园项目内房屋实施搬迁安置工作,属于XX街XX村搬迁安置有关的,是沣东管委会行使县XX村房屋时制作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沣东管委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动将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依法予以公开。故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陕7102行初3213号行政判决书;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西咸新XX管委会作出的西咸政复决字﹝2019﹞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沣东管委会履行职责,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XX房XX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的政府信息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公开;4.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沣东管委会庭审中答辩称,一、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沣东管委会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沣东管委会已履行全面检索义务,确认并未制作或保存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且高XX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5月托管移交至沣西管委会后,沣东管委会便不再履行高XX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经济、行政等事务的管理职责。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西咸管委会庭审中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西咸管委会办理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沣东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西咸管委会作出予以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沣东管委会作出的西咸沣东公开告知﹝2019﹞7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被上诉人西咸管委会作出的西咸政复决字﹝2019﹞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某某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上诉人沣东管委会收到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向其下属职能部门检索,确认并未制作和保存原告申请的信息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上诉人作出西咸沣东公开告知﹝2019﹞7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并未制作或保存其申请的信息,同时告知其高XX街道办事处已于2017年5月整体托管移交至XX城管委会,建议其向高XX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故一审法院关于沣东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正确。西咸管委会受理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在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后,作出维持沣东管委会西咸沣东公开告知﹝2019﹞7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XX街道XX村房屋征收人是被上诉人沣东管委会,沣东管委会负有主动公开其申请信息责任的上诉意见。因沣东管委会并未制作或保存该信息,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所申请信息是否存在应以信息客观上是否处于政府信息义务机关保存范围为准,而不以政府信息义务机关是否应当保存为准。行政诉讼对于信息是否存在的审查,应着重从公开义务机关是否尽到查找义务为限。而本案中沣东管委会已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尽到了查找和检索义务,并因高XX街道办事处整体托管移交至沣西管委会,故向上诉人指引其可向高XX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因此,沣东管委会向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据此,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综上,被上诉人沣东管委会作出的西咸沣东公开告知﹝2019﹞7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被上诉人西咸管委会作出的西咸政复决字﹝2019﹞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焦克琳律师 入驻6 近期帮助过:1776 积分:387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焦克琳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焦克琳律师电话(13227871167)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22787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