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因发现丈夫李某有婚外情,在2018年5月与丈夫离婚。离婚后,张某才发现其前夫李某婚内几次打钱给“第三者”20余万元。张某能否要求“小三”返还,返还多少?
案例分析:
一、赠与给“小三”的财务能否要回?能要回全部还是一半?
首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其次,如何掌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上述观点也为大多数法院所采纳。但如若配偶起诉要求返还时已经离婚的,法院将对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对属于赠与方应分得的部分将不予支持返还。
因此,李某赠与“小三”金钱的行为发生在李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本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三”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权力,属于无权处分,与此同时此种赠与行为也有违公序良俗,但现在双方已经离婚,共同共有基础已经丧失,可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各享有50%的份额。因此李某擅自赠与张某所有的部分财务,属于无权处分,故该部分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因此,张某仅能要求“小三”返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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