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慎云|时间:2021年10月18日|4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唐XX的原配妻子赵X2000年因病去世,双方共同育有子女唐XX、唐XX、唐X三。2003年,唐XX与周X再婚,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再婚后,唐XX就因高血压、糖尿病、脑梗死每年多次入院治疗,生活均是周X料理。2019年,唐XX因病去世,留有遗产房屋一处,该房屋登记在唐XX与原配妻子赵X名下。周X与唐XX的子女对于该房屋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委托王慎云律师作为代理人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经庭前质证、法庭调解,该房屋由唐XX继承,唐XX向我方当事人周X支付房屋补偿款25万元。
办案过程
王慎云律师接受当事人周X的委托后,查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了该房屋的法定分割比例,我方当事人周X对房屋享有5/32的继承权,并咨询了房屋中介机构及评估机构,明确了该房屋的市场价值,并去相关部门与单位调取了被继承人的档案信息、其他继承人的身份信息、房产信息、被继承人原配妻子的户籍注销信息。材料收集好之后,以唐XX的三个子女为被告向法院提交了法定继承纠纷立案申请。
在庭前质证阶段,三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内容称该房屋由唐X的儿子唐XX、唐X三继承,与周X无关。我方当事人之前并不知道有遗嘱的存在,且在诉讼前我与被告的沟通中,被告也未提及有遗嘱的存在。
我方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并从遗嘱的形式及内容上对该遗嘱进行了质证。提出该遗嘱字体扭曲、多处涂改、遗嘱的纸张较新,且遗嘱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月日。在2015年被继承人就已经被确诊为脑梗死,2016年时,被继承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无法独立完成书写,因此该遗嘱并不是被继承人所写。即使是被继承人所写,书写遗嘱的时间,被继承人的行为能力也已经受限,其遗嘱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我方向法庭提交了被继承人自2014年至2016年的住院病历,证明被继承人在2014年就患有脑梗死,出现记忆力下降,意识不清晰、嗜睡的症状,书写“遗嘱”时行为能力受限。
因我方对遗嘱不认可,审判员询问我方是否对该遗嘱进行鉴定,我方称:被告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的真实性,举证责任在被告,应该由被告申请鉴定。审判员认可了我的意见,要求被告庭后3日内确定是否申请法院鉴定。遗嘱鉴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鉴定程序,需要提交被继承人在相关部门的签字,且书写时间还有要求,被告并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也没有被继承人的书写材料。因此能顺利的申请鉴定对被告方并不简单。
庭审后,被告律师与我联系,询问我方能否调解,最终经过我与被告方多次沟通谈判,为当事人争取到25万元的房屋补偿款。当事人对于结果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