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玉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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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X与李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魏玉瑾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5日 732人看过 举报

2020-12-2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刁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X在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借用原告刁X信用卡10余张,并向原告承诺会按时向银行偿还信用卡借款,但被告并未按照其承诺在还款期限内偿还信用卡借款。被告在借用原告刁X信用卡期间,于2019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诺到2019年12月底前归还。因信用卡逾期金额过高,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因被告一直不能归还信用卡借款,于2019年6月27日又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确认因刷原告信用卡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因10万元借据双方约定由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将另案起诉。现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却一直拖延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李X辩称,每次信用卡刷的钱都在偿还,其有还款记录、转账凭证、网银还款凭证、微信、支付宝。原告称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借其信用卡十几张不属实,被告没有借这么多张,每期账单都有在偿还。被告于2019年3月18日给原告出具5万元借条后,2019年12月底之前,被告用微信、支付宝、网银都有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原告刁X向被告李X出借信用卡共计11张,出借期间被告使用原告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后经原、被告双方核对,截至2019年3月18日被告尚有50000元透支款未返还,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刁X人民币50000元整,伍万元整,借款期限到2019年12月底之前归还,借款人:李X,2019.3.18”。庭审中被告认可该借条的借款方式是刷原告的信用卡。2019年5月31日被告将上述信用卡全部归还给原告,归还之前被告李X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偿还了部分信用卡消费,归还之后在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1月28日期间又向原告偿还2700元。2019年6月27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主要载明被告通过刷原告信用卡的形式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

被告持有原告的11张信用卡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消费记录显示共刷卡消费573239.78元,被告还款310956.42元,下欠262283.36元未偿还,后原告从2019年6月1日起共偿还253545.63元。

以上事实有借条、借据、信用卡消费明细单、微信账单明细、支付宝账单明细、当事人陈述自认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借条虽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且原告以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向被告出借借款,违反国家关于信用卡金融管理秩序,违反金融单位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违反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其借款合同无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虽借款合同无效,但借条显示的透支金额应予以认定,因原告已垫付被告透支的部分信用卡款项,故被告应当将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账产予以返还原告。因5万元借条出具后,被告继续使用原告信用卡刷卡消费至2019年5月31日,庭审中被告辩称曾偿还过信用卡,但偿还记录发生在被告控制使用信用卡期间,且被告于2019年6月27日又向原告出具借款10万元的借据,因此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纳。同时,本院查明被告向原告归还信用卡后又陆续偿还2700元,原告对此款项亦同意扣减,故被告仍应返还2019年3月18日前其所刷原告信用卡剩余未还款项473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刁X信用卡透支垫付款47300元。

二、驳回原告刁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李X负担。

魏玉瑾律师于2013年加入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因业绩优秀、能力出众升任律所副主任。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劳动法领域的理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漯河
  • 执业单位: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120********4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行政诉讼、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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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120********44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行政诉讼、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