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法析理寻事实,改变罪名判轻刑
陈新林 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9月20日
一、接案过程
2021年7月,经外地律师介绍被告人家属急切的赶来委托,希望对她帮忙,能对其丈夫轻判,他丈夫因办了一张银行卡交给朋友使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案件已经到了审判阶段。由于案情紧急,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约见案子的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复制案卷并及时会见被告人。
二、基本案情
经过阅卷并会见被告人,基本案情是:2021年3月,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需要用银行卡转移网络赌博等非法资金,仍在朋友的指示下将其新办理的工商银行卡交给梁某,又伙同梁某意图将流入银行卡内的网络赌博、被骗等非法资金占为己有,后因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能得逞。后经查明被告人所办的工商银行卡内流入资金共计一百二十余万元。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内容是:被告人明知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转移、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办案思路
1、该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在朋友的多次请求下,无奈在工商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然后将该卡交给了朋友使用,最后该卡流入非法资金一百余万元。
2、该案之所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因为被告人与其朋友的微信截图中显示:去农业银行帮我办张卡,朋友告诉被告人密码设置及网银的密码设置,到时候弄到钱25%--30%。
3、由被告人与朋友的微信截图的内容,可以认为被告人有非法占有别人钱款的意图,但是被告人在收到朋友的微信后并没有进行回复,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
四、办案过程
1、与法院沟通案件事实及应构成的罪名。
通过充分的阅卷之后,我就及时的到法院与承办人进行沟通,指出对该案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充分,根据被告人的行为应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合适,并引起法官对该案的重视。
2、与检察院承办人沟通,指出所定罪名的错误。
在与法官沟通之后,我又与检察官进行了沟通,使检察官也提前认识到该案罪名认定的错误。
3、在庭审中通过分析事实,使法官、检察官认可辩护人的观点。
五、办案结果
通过庭审中辩护人的充分说理,使法官、检察官认可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官与公诉人沟通后,公诉人表示庭后进行变更起诉,最终该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六个月有期徒刑,改变了最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起诉意见。
六、办案心得
一个合格的刑事律师必须有正义感,有那种不畏压力、不畏挑战,敢说真话、善说真话的气魄和担当;具有精湛的专业基本功和超强的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抓住案件的核心问题,深入开展论证和分析,出具经得起事实和法律考验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极具说服力的法律文书,懂得司法机关的办案模式,既坚持原则又讲究策略,从而取得有效辩护的结果,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辩护人在阅卷中发现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能认定,而被告人仅有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朋友使用的行为,该辩解最终得到认可,使被告人的刑期由有期徒刑三年而最终被判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使被告人可以早日回归社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附:1、部分起诉书
2、变更起诉书
3、部分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