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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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原则

作者:刘凡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475次举报
2019-11-29

1、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未添附也未补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归被征收人一方所有。

被征收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所有,如婚后对房屋没有任何添附,征收时也未补差价,虽然产权调换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其实质是婚前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转换。换言之,调换所得房屋是以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基础,该产权调换房屋获得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延伸和替代,属于婚前财产形式上的变更,并不影响财产所有人的变动。

此外,由于房屋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贬值反增值的特点,大多会有婚前房屋婚后增值的情况,一般认为这属于自然增值,增值部分属于被征收人一方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即使有时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而无需补差,这是房屋征收部门基于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增多的面积应归被征收人一方所有。

2、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有过添附或补交了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仍归被征收人一方所有。

有时婚后对征收房屋有过扩建或添附,或产权调换时补交了差价,但由于产权调换房屋是因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取得,并非因添附或补交差价而取得,因此这种情况下也不改变产权调换房屋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对于差价,如差价是被征收人个人财产出资,则产权调换房屋属于被征收人一方无异;如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差价应属夫妻共同所有,但根据物权债权可以分离的原则,对夫妻双方来说,这只是一种债权关系,被征收人的另一方并不因此对产权调换房屋当然享有所有权。

如有争议,应仔细审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各项补偿的来源和依据,再来确定其归属。如果是对征收房屋本身的补偿,应归被征收人一方所有,如果是对征收房屋以外的补偿,则根据该项物品形成情况确定归属。一般来说,不会影响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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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凡律师,郑州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证号:14104201411701872。为人真诚,热心正直,善于沟通,办案认真谨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赫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4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土地纠纷
河南赫达律师事务所
1410420********72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