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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纠纷当事人可以不到庭的吗

作者:刘凡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617次举报
2019-11-29

一、撤销婚姻纠纷当事人可以不到庭吗

撤销婚姻纠纷当事人不可以不到庭。

撤销婚姻程序:

1、查验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中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二、离婚诉讼当事人有以下情形时可以不亲自到庭: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此处的“特殊情况”由于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务中,通常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三、婚姻纠纷的处理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规定,概括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二)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三)必须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四)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原则。

(五)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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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凡律师,郑州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证号:14104201411701872。为人真诚,热心正直,善于沟通,办案认真谨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赫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4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土地纠纷
河南赫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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