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伟|时间:2023年01月30日|2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男,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黑龙江迪嘉城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李某与刘某某系朋友关系,自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刘某某向李某共计借款5笔,借款总额47400元,其中6月13日借款20000元,7月1日借款3400元,9月16日借款20000元,10月31日借款3400元,该5笔借款均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入刘某某微信,刘某某均确认收款。此后,李某多次联系刘某某催款未果。
刘某某辩称,双方不是朋友关系。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间双方合伙开饭店,一共是5个股东,一直是李某管理现金、微信、支付宝。有一笔资金李某不承认,产生纠纷。
李某围绕其诉请依法提交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转账记录截图。刘某某质证称没有查看过。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某主张的事实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李某与刘某某借贷关系成立,刘某某应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日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李某借款本金47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元,由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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