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世杰|时间:2019年08月17日|12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于2017年2月23日为其所有的×××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某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商业保险(车损赔偿限额为208742元,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20日0时至2018年5月19日24时,并已交纳了相应保费。2017年11月15日17时50分许,原告陈某驾驶其所有的×××号小型客车沿滦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滦南县倴城镇霍泡村东侧时,车辆碾轧道路上的石头,发生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主张为施救被保险车辆支付施救费用1200元。经滦南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委托,某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公估,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为97630元。原告为此支付公估费881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为其所有的×××号车辆在被告某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并交纳了相应保费,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该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经滦南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号车辆的损失为97630元,被告对此公估报告提出异议。
律师点评:
此次公估的公估机构系通过公开摇号程序选定,且车辆查勘过程有被告方工作人员参与,原告陈某又提交了维修费票据.故对于此公估报告的真实性依法应予以采信,此损失应由被告某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陈某主张支付的施救费1200元数额明显过高,本院依据冀价经费[2013]26号《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酌定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