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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王世杰|时间:2019年08月17日|5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3日15时50分许,在迁安市大莲路大五里山叶口景区停车场,被告郭某驾驶其所有的×××号小型客车倒车时,与行人陈某2、陈某好2017年8月13日15时50分许,在迁安市大莲路大五里山叶口景区停车场,被告郭某驾驶其所有的×××号小型客车倒车时,与行人陈某2、陈某好及原告陈某1刮撞,造成陈某2、陈某好及原告陈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郭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2、陈某好及原告陈某1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1被送至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0天,经诊断为:右颞枕骨线性骨折、右耳廓撕脱伤、右面部皮挫裂伤、右肩部皮肤挫裂伤、左前臂皮挫擦伤、右手及全身多处皮擦伤、右颞顶枕部软组织挫伤、右眼外直肌不全麻痹、右侧乳突气房积血。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于2018年2月8日,原告陈某1经唐山某法医鉴定所进行鉴定,唐山某法医鉴定所于2018年3月8日作出临床鉴定

鉴定意见为:1、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被鉴定人损伤符合5.10.2-10),评定为拾级伤残。2、面部瘢痕修复费用贰仟元。3、根据GAT1193-2014标准,被鉴定人损伤符合4.5.1及附录A.8,护理期为自受伤之日起60日。4、根据GAT1193-2014标准,被鉴定人损伤符合4.5.1及附录A.8,营养期为自受伤之日起60日。本案中,原告陈某1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41107.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30天×40元天)、面部瘢痕修复费2000元、护理费6139.8元(60天×102.33元天)、交通费1800元、住宿费500元、法医鉴定费2200元、残疾赔偿金61096元(30548元×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21043.13元。另查:被告郭某住所有的×××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均自2016年12月15日0时起至2017年12月14日24时止。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险。被告保险公司已为原告陈某1垫付医疗费10000元。伤者陈某2与原告陈某1系父子关系,伤者陈某好与原告陈某1系双胞胎兄弟,陈某2和陈某好的损失较小,同意交强险不为二人预留。

律师建议:

上诉人伤后经鉴定需加强营养,其营养费应按每天40元计算,共计2400元(60天X40元);住宿费894元系上诉人看病时的实际支出,应予给付。一审应当支持上诉人营养费2400元,看病住宿费8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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