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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世杰|时间:2019年08月08日|7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4月5日9时30分许,在长深高速唐山段上行925公里处,原告王某驾驶车牌号为×××小型普通轿车并道时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高速护栏相撞,同时与行至此处李驾驶的××××××号货车相撞,××××××号货车又与李驾驶的××××××号相刮碰,××××××货车又与旋转的×××二次相撞,三车受损。后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西外环高速大队认定,原告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河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01290元,原告为此支出公估费3000元。原告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处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109040元,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多次找被告进行理赔,被告拒绝赔偿。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1、核实驾驶证、行驶证是否合法且有效,系我司依据车损险赔付的前提;2、经庭前阅卷得知,原告所有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推定全损,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和为最大限度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我司可以收回该保险标的的残值,将保险金额支付给原告,如不能就此协商一致,我司依据该公估报告系单方委托且残值过低,依据公估报告中包含车辆购置税等原因,要求对残值部分重新鉴定,依据相关鉴定结论给原告合理赔付。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9时30分许,在长深高速唐山段上行925公里处,原告王驾驶车牌号为×××小型普通轿车并道时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高速护栏相撞,同时与行至此处李驾驶的××××××号货车相撞,××××××号货车又与李驾驶的××××××号相刮碰,××××××货车又与旋转的×××二次相撞,三车受损。后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西外环高速大队认定,原告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该事故车辆经河北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01290元,原告为此支出公估费3000元。原告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处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10904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6年4月10日0时起至2017年4月9日24时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再查明,该事故车辆×××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及事故发生时的合法驾驶人均为原告王立立。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王损失如下:1、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01290元;2、公估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104290元。

律师点评:

原告王某提交的系具有鉴定资质的河北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且被告保险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及庭审过程中均未提交相关的书面重新鉴定申请,被告保险公司亦未对其残值过低的主张提供相关的反驳证据,对公估报告书中×××轿车的实际核损金额为人民币101290元(已扣除残值人民币8500元)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的公估费不予承担的主张,认为公估费系原告为确定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所产生且已实际发生的损失,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公估费人民币3000元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告王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10429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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