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张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连友转让金56639元,同时给付原告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付清转让金之日止以实际尚欠数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发布者:王世杰|时间:2018年06月07日|8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张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连友转让金56639元,同时给付原告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付清转让金之日止以实际尚欠数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