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道富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8日 11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诉讼主体不适格,律师一招制胜的秘诀!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我方代理被告,面对原告请求一百八十多万元的巨额赔偿,被告非常着急,且看律师如何应对。
案件经过:
2019年5月的某天,原告在为被告家族修复祠堂工作时从高处坠落,严重摔伤。随后原告被送往池州市某医院治疗,医院出具病危(重)通知书,诊断:高处坠落伤-颈脊髓损伤拌四肢瘫、颈椎外伤、颈椎多发骨折、左侧鼻骨骨折。因病情严重,后转入安徽省某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5月6日行颈后路单开门+椎管成形+植骨融合内固定手术,2019年5月10日转入池州市中医医院继续治疗,2019年7月1日转入池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8月22日出院。2019年12月20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颈脊髓损伤致肢体瘫构成一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均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期90日,后续医疗费经鉴定为2万元,评定原告需完全护理依赖。本次事故共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XXX.14元。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面对如此巨额赔偿,被告火急火燎的找到我们律所,希望能尽可能的降低自己的损失。经过收集相关证据以及现场勘查后,我方掌握了一些关键的证据以及对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情况,并向法院出具了书面的代理意见。
一、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未形成承揽或雇佣关系。案涉祠堂的修缮事务,其主体是祠堂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而并非被告个人,被告仅是该事务的牵头人。原告前往祠堂做事并非受被告雇请,其工资并非被告发放。原告所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其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的依据。原告起诉被告属诉讼主体错误,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案涉祠堂将修缮业务交由A承揽施工,双方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祠堂具体的修缮方案由A制定,修缮过程中所需的工具大都由A提供,施工人员由章XX雇请和安排,修缮的款项由祠堂理事会(成员有11人)与A进行结算,其雇请人员的工资由A发放。本案中原告系接受A的雇请,故章XX与原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应由章XX按照侵权责任法(案件审理时还未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且A在此之前承建了多个祠堂的修缮事务,原告也曾经多次跟在章XX后面从事修缮的事务。原告在祠堂修缮事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如果祠堂后墙需要登高操作,则A作为承揽人应当搭建具有安全施工的脚手架。
三、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当天A安排原告在祠堂后面的坡上整理屋椽,而原告将屋椽收拾完毕后,自行从祠堂后墙面的梯子往上爬,在此过程中摔落受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雇佣过程中应当听从雇主安排,从事雇主安排的相关工作,而其没有听从雇主的安排擅自往屋顶爬。且祠堂后墙不到4米高,如果原告谨慎一些,不会出现导致其自身伤害的后果,其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自身对该损害结果负有重大过错,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余损失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将马XX列为被告明显不当,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在充分了解事实并审查证据的前提下,认为被告联系宗祠的修缮事宜是受该祠堂宗祠理事会的委托,代表宗祠理事会的11名理事以及其余6户马姓家庭(户主)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以其个人名义实施,其行为实施的法律后果则由宗祠理事会的11名理事以及其余6户马姓家庭(户主)承担。另外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从马氏宗祠理事会承包马氏宗祠的修缮工程再转包给(或雇请)章XX、章XX及原告等人施工的证据。综上,被告马XX既不是以自己个人的名义雇请原告到现场施工的,其上与马氏宗祠理事会没有承包关系,下与章XX、章XX及原告等人没有转包(或雇请)关系。故原告将马XX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XX的起诉。
律师点评:本案的被告,也就是我方当事人,作为一个姓氏有威望的老人,其在家族祠堂修建中付出了艰辛,他所做的事情并不是为其个人利益,而是宗族事务,如要求其个人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是非常不公平且不合法的。在每一个案件中,举证环节第一项证据往往是最不起眼的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但却是最重要的第一环节,如果你起诉的对象都搞错了,那么毫无疑问,这个案件都无需再进行下去,我们在这起案件中,紧抓诉讼主体不适格的关键点,最终取得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可以看出委托律师应诉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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