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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陈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冯道富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4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是一起涉案金额较小的民间借贷纠纷,虽然标的额仅有两万六千元,但是却涉及了很多法律适用问题在其中。如仅以转账记录起诉,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要求夫妻共同承担等问题。

案件经过:

两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19年期间,两被告在原告处从事服装加工,2020122被告因偿还家庭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向原告提出借款30000元,两被告承诺通过为原告提供劳务偿还该笔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两笔支付给被告陈某(男)共计人民币30000元。后被告余某(女)在以工资抵偿4000元后,便离开原告所经营的服装厂,两被告离开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该笔借款,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陈某转账支付30000元,被告余某在便条上签字确认30000元减去4000元,余款26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被告未参加诉讼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而且事后余某也在便条上签字确认30000元减去4000元,余款26000元。综上可以认定该30000元系被告陈勇向原告借款,并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未约定债务归还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某借款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陈某、余某共同负担。

律师观点:本案中,原告分两次向被告转账共计三万元,被告两人均为其提供劳务,因此较为信任,但两被告因各种原因导致了离婚,离婚后便找不到两人的踪迹。在接收本案件后,本律师通过调取被告婚姻登记信息得知两人是在20209月办理的离婚登记,可以得知该笔债务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且用于了家庭生活,并且被告余某用其一个月的工资抵偿了部分借款,可以视为对该笔债务的追认,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我将夫妻二人均作为被告起诉,最终得到判决两人承担还款义务的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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