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法条分析
一.《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
2. 司法酌减
本条第2款第二分句规定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规定中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对比合同法 第114条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更加明确了本规定确立的是司法酌减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在有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获得不公平的暴利,也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因此,本款规定了司法酌减规则,以在意思自治、形式自由的基础上协调实质正义、个案公平,平衡自愿原则和公平、诚信原则之间的关 系。
司法酌减的前提是:(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此处的损失同样应当按照前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予以认定,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但是,约定的违约金必须“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 意味着,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虽然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并未“过分”高于,就不应当适用司法酌减。(2)债务人提出申请,并就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予以举证。债务人提出请求的方式既可以是另行提起反诉,也可以是针 对债权人的请求予以抗辩。实践中,为避免讼累,人民法院通常也会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无特别约定时涵盖了主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因此担保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于此参照适用本法第701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此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但并非应当适当减少。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 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适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此时,可以综合考虑辩论终结前出现的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瑕疵较为轻微,例如违约时间很短,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如果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意义甚微,则应审慎酌减违约金。
(2)当事人过错程度。债务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小或者债权人也有过错时,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在违约方属于恶意违约的场合,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在履约的时候突然价格上涨,卖方违约将货物卖给别人而 不卖给原已签订合同的买方,违约金的调整应当体现出对恶意违约的惩罚。在违约方违约但非违约方也有过失的场合,违约金的调整就不应过多体现惩罚色彩。
(3)预期利益。预期利益实现的可能性较大时,酌减违约金应当更为审慎。此时,应考虑债权人的一切合法利益,而不仅仅是财产上的利益。
(4)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如果债务人是商事主体,其对违约风险的预见和控制能力更强。《德国商法典》第348条就规定,商人在其营业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依《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减少,这可能过于绝对,但至少在此时 ,违约金酌减应当更为审慎。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以格式合同为载体的交易关系之中,如果违约金债务人是消费者,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也是可以斟酌考虑的因素。
(5)其他因素。例如,债务人给付约定违约金达到了可能严重影响债务人的生存的程度;债务人因违约而获利的,也可以予以考虑。在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可以斟酌考虑合同标的总价款、一定倍数的租金或者承包金、通 常利率的一定倍数、投资性质合同中的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借款合同的期内利息法定限额规则,基于禁止法律规避的考虑,也应延伸适用于针对迟延还款所约定的违约金。但是,除借款合同之外的双方合同,作为对价的 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应当以受法律保护利率的上限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上述因素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结论:
违约金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当违约方觉得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希望法院酌情调低时,违约方需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非违约方实际的损失,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其中损失在根据法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予以认定,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
因为举证证明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证明责任在违约方,所以,律师建议在签定买卖合同时,需要审核是否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以及约定的标准,避免日后承担过高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