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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哪些人属于共同居住人

发布者:袁桂媛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8日|分类:拆迁安置 |1168人看过

公房拆迁时,如何认定同住人?

一、首先,什么是公房?

公房指国家或单位福利分配、调配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二、什么是同住人?

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作为征收补偿对象的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对共同居住人明确定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三、一般情况下同住人需满足如下条件:

1. 户籍条件: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2. 居住条件: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所以实际没有居住的“空挂户口”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3. 住房条件:对于“他处住房”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意见认为应限定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不应将自购商品房归入他处有房。

四、特殊情况下视为公房共同居住人的情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

1.有上海户籍,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2.无上海户籍,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视为同住人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3.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中要求,对同住人的认定要对因特殊情况因素如公有住房调配单、动迁安置、婚姻、出生、服兵役等情况综合判断

1.住房调配单:指该人口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是取得该房屋时被计算在内的人员,对于房屋取得具有贡献,其身份具有一定特殊性;

2.动迁安置: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征收公司已经将其是否列为被安置人口的情况,一般来说征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置的,人民法院也应酌情考虑;

3.婚姻出生和服兵役:这主要是针对有户口未满一年或者居住未满一年的情况设定的,这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一致。

 

五、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上述三种情形都是虽然房屋被征收时该人表面上满足了同住人的三个要求,但是曾经他已经以其他形式享受过公房的“福利补贴”,因此就不可以再次重复享受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不能认定为同住人了,但是承租人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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