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却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从合同到期未续订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却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从合同到期未续订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用工之日”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时候,应当理解为“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之日”,不能简单理解为进单位工作的第一天。因为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之日,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因此,对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应当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即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有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续订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
下面看一个案例:
江某于2016年1月15日进入A公司处工作,工作内容为仓库装卸货物。2019年2月底,A公司、江某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2019年6月20日江某签署离职登记表从A公司处离职。
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江某2019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A公司认为,其公司主动提出与江某续签劳动合同,是江某没有与A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故A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一个月的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A公司与江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A公司并未阻止江某继续为其工作,且江某签订离职登记表为6月20日,在此期间,A公司与江某仍然构成劳动关系。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法律给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的协商期间,因此A公司应支付江某2019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系争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A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其公司要求江某与劳务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而主张无需支付系争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对此,一则,A公司要求江某与案外劳务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之行为难谓其公司已尽到了与江某续签劳动合同之诚实信用义务;二则,A公司一审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显示,江某系因“合同空白、没有填写内容、没有工作内容、没有写工资数值”而表示无法签名,该异议理由亦属合理。故结合双方前份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以及离职登记表所反映的江某离职时间,A公司应支付江某2019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所以,综上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但未超过一年未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从合同到期未续订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续订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