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屋处分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家不付款怎么办?
基本案情,A出资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成年子女B名下,后A的朋友C向A出借该房屋,表示愿意将来等经济宽裕了用高价买下,A隧将房屋交付给C使用,将钥匙等交付给C。C给A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A一笔资金100万元,利息为3分利,待本人经济宽裕了后向A偿还本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A后来找C支付房款,C一直推脱,然后C又将房屋以工程款抵账的形式卖给了D,现在D要求A将房屋过户给D。那么A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 首先,A和C之间具有买卖合同关系。
虽然A和C之间签订的是借条,但是实质双方的合意是房屋买卖,双方的实质法律关系不看双方签订合同的抬头名字是什么。而是看双方实质的意思表示。
二、A不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A有权和C签订合同吗?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依据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因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只是影响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以及物权转移行为能否产生效力。A不是房屋实际权利人,A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若B不予追认,那么A与C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但不能办理过户继续履行。
三、A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A和C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关系,其中借条中约定的房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那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A可以给C发催告函,要求C在一定时期内履行。那么如果C一直不履行,那么A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A在C催告后仍未履行后,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C返还房屋,同时有权要求C支付占用期间的占用费等损失。
四、因为房屋现在已经被C转卖给D,A有权要求D搬离房屋吗?
当A起诉到法院后,拿到确认解除合同的判决书后,A可以要求C返还房屋,搬离房屋。同时,B作为产权人,可以行使房屋所有权,要求排除妨害,要求D搬离。
五、D和C的房屋买卖关系可以对抗A吗?
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这里D并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故不构成善意第三人。根据合同相对应原则,D可以向C主张权利,要求C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