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没有钱可供执行,这种情况是否真的没有办法了呢?
我们将分情况介绍应该怎么办?
今天我们说一说当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时候,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我们应该如何寻找出路拿回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债权呢?
1.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并且该审计报告应当能清晰地反映出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相分离,不存在公私账户混用、资金往来频繁等情形。所以我们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审计报告。
2.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一人公司的股东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以排除财产混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故,若公司的股东不能拿出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分离,那么由股东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债权人需要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
债权人可以提交公司的银行流水及股东的银行流水,若流水中显示了公司和股东之间出现账户混用、资金往来频繁等情形,那么债权人的初步举证已完成。
4.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债权人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从而执行股东的财产。
律师这里建议债权人要搞清楚被执行人公司的情况,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公司的财务情况,并且要在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之前申请财产保全,及时查封冻结股东的财产,避免股东再次转移财产。
如您有其他执行问题困扰,可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