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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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丹律师代理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赵丹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6日 42人看过 举报

2026-10-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于2024年4月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电子束蒸发台等设备,总价76万元。申请人依约支付货款68.4万元,剩余7.6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后,持续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申请人多次通过微信、会议纪要及发送《故障问题处理告知书》等方式与被申请人沟通维修及退换货事宜。被申请人虽多次派员维修,但未能彻底解决质量问题,设备基本处于持续停机状态。此外,被申请人未交付产品合格证等相关单据,且拒绝签署设备调测合格移交表。因设备故障导致申请人物料报废等巨大经济损失,申请人遂向某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6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二、申请人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请求能否成立。仲裁庭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交付的设备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经多次维修仍无法满足正常使用需求,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货款。关于利息及经济损失赔偿,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期间为降低损失仍断续开机使用,故利息请求无事实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料报废等损失与设备故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该部分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依法作出缺席终局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已支付的设备价款68.4万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费2.8万余元,由申请人承担1.3万余元,被申请人承担1.4万余元。上述退款及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共计69.8万余元,由被申请人在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给付申请人。

 

【律师价值】

赵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设备质量纠纷,赵律师指导客户系统收集了微信记录、会议纪要、故障告知书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精准证明设备存在根本违约。庭审中,赵律师逻辑严密,充分阐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依据,成功说服仲裁庭支持解除合同及返还货款的核心诉求。同时,针对损失赔偿部分,赵律师客观评估证据效力,合理调整诉讼策略,最终为客户争取到68.4万元货款全额返还及仲裁费分担的最大化权益,有效化解了客户的危机。

赵丹律师,咨询电话18632176767(微信同号)。于2012年2月进入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工作,2013年起正式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1130120********8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