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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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丹律师代理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免除还款责任

发布者:赵丹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6日 27人看过 举报

2026-10-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赵某诉称,原债权人李某丙与被告李某甲、聂某乙签订《个人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李某甲借款99万余元,聂某乙提供担保。后李某丙将债权转让给赵某。赵某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6万余元及利息。被告李某甲(赵丹律师代理)辩称: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合同无效;李某甲仅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为聂某乙;债权转让未通知担保人;原债权人违约等。被告聂某乙辩称:已过担保时效;款项实际打入其对公账户后转给案外人,其未获利且已还清本息;原告涉嫌虚假诉讼等。

 

【争议焦点】

1.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及保证期间;

2. 案涉《个人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及实际借款人的认定;

3. 债权转让对担保人是否发生效力;

4. 实际出借本金数额及尚欠本息的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实际借款人,原债权人李某丙在签订合同时知晓实际借款人为聂某乙,故合同约束李某丙与聂某乙,聂某乙应承担还款责任,李某甲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本金数额,实际出借金额为76万余元,扣除已还款项,截至最后一笔还款,聂某乙尚欠借款本金64万余元。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聂某乙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6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赵丹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核心,为被告李某甲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首先,敏锐指出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从根本上动摇其诉请基础;其次,通过组织通话录音、借用款证明等关键证据,成功还原李某甲仅为“名义借款人”、聂某乙为“实际借款人”的客观事实,厘清了复杂的资金流向与真实法律关系;最后,针对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等程序瑕疵进行有力质证。赵丹律师的专业判断与严密举证,成功帮助当事人免除了巨额债务,最大程度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赵丹律师,咨询电话18632176767(微信同号)。于2012年2月进入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工作,2013年起正式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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