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程某丙系夫妻关系。原告诉称,在婚姻存续期间,程某丙与被告张某乙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5年9月至10月期间,张某乙多次书写《保证书》,承认与程某丙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承诺若再联系则赔偿50万元。原告发现二人仍有联系,故诉请张某乙赔偿5万元。此外,原告主张程某丙在2021年至2025年间向张某乙微信转账共计2.2万余元,认为该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程某丙擅自赠与张某乙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要求张某乙全额返还。
被告张某乙辩称,其与程某丙仅为同事关系,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保证书》系受原告胁迫所写,非真实意思表示。案涉转账均系工作事务往来、代收代付、保险代缴、业务佣金及临时借款清偿等,并非赠与。被告程某丙未到庭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2.2万余元转账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赠与;二、原告主张的5万元赔偿金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针对焦点一,原告仅凭微信转账记录主张赠与,而张某乙对每笔转账的来源、性质及用途作出了具体说明,并提交了账单缴费凭证、关联收付款记录、培训人员名册等证据,证实款项系基于同事工作往来、代还款、村务代办、保险代缴、业务佣金及劳务结算等事由产生,并非无偿赠与。
针对焦点二,张某乙书写的《保证书》中关于“如与程某丙联系则赔偿50万元”的内容,属于用财产给付方式对人身关系设置惩罚性赔偿,所涉债权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成立需当事人之间存在赠与合意。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案涉款项系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要求返还2.2万余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5万元赔偿请求,因涉及人身关系的惩罚性赔偿不受法律保护,理据不足,亦不予支持。被告程某丙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律师价值】
赵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以“保证书”发起的攻势,赵律师精准把握核心,指导当事人梳理数十笔转账的底层逻辑。通过提交保险代缴凭证、村务票据、培训名册等关键证据,成功将款项性质从“赠与”转化为“职务行为与民事代办”,击溃原告主张。同时,赵律师敏锐指出“保证书”中人身关系惩罚性条款的违法性,阻断赔偿请求。其严密的证据链与专业抗辩,最终促成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赵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