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案犯杜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以某公司拥有国际先进EA外汇理财交易软件操作系统炒外汇为名,通过口口相传、发放宣传单页、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外汇项目能保证资金安全、稳赚不赔。二人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承诺合同期限内高息返利,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经审计,李某甲共吸收29名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共计439万余元,返款147万余元,造成损失292万余元。2025年8月29日,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同案犯杜某乙已足额退赔除蒋某以外的28名报案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针对蒋某的1万余元损失,杜某乙另向公安机关缴纳30万元保证金可全额退赔。李某甲家属代为缴纳罚金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甲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赵丹提出:李某甲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同案犯已全额退赔,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且家庭存在特殊困难,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与杜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从犯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案犯已足额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结合司法局出具的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5万元,剩余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律师价值】
赵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数额巨大的非吸指控,赵律师准确界定辩护方向,虽“从犯”意见未被采纳,但成功将辩护重心转移至认罪认罚、同案犯全额退赔及社区矫正评估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上。通过积极促成家属代缴罚金、配合司法局调查评估,赵律师有效降低了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价,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赵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