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是一种较为灵活的退出方式,也是最常见、最便捷的退出方式,以股东对内或对外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从而实现退出。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减少注册资本
以减少注册资本来实现股东的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适合股东之间分歧较小且对外债务不多的公司。
特点:(1)不需要其他股东另行筹集购买股权的资金,(2)但前提需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及配合,因为减资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公司法》规定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3)公司减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并且公司减资还需要进行公告公示,整个周期流程较长。
三、异议股东请求回购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提出在前提条件及程序规定都极为严格。
第七十四条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解散公司
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取得了等同于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股东可以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从而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解散公司的主要方式有: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2、特殊情况下,股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