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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时评 | 如何判定非法集资?再也别上当受骗了

发布者:邓娜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418人看过


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始终呈现不断上升趋势,犯罪方式更加多样隐蔽,涉案金额屡创新高,受害群众日益增多,犯罪分子的罪恶之手延伸至多个经济领域和社会群体,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更极大地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非法集资在现实生活中是较为多发的犯罪,形式多样,且涉及范围较广。在生活实践中,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行为往往难以区分,因此,今天一起与大家探讨一下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问题。


行政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认定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从之前的“未经批准”到“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体现出金融行业的繁荣和经济发展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深远影响。

 
集资诈骗的特征

在通常情况下,集资诈骗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等。

行为人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陈士忠律师表示这里说“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编造谎言、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采用的诈骗手段多种多样。但诈骗分子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其实都是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相信非法集资者的谎言,而自愿将自己的资金交给非法集资者。因此陈士忠律师表示这里的所谓集资只是一个手段,骗取公众资金才是最终目的。“非法集资”是指行为人以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向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将公众的资金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而不是针对少数特定个人的资金,这是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重要区别。

 
犯罪行为呈现新特点


一方面,非法集资是一种故意犯罪,先前对该行为的认定往往都依靠传统的几种行为方式进行。但是随着社会多元的发展,很多犯罪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并且,集资行为可以寄生于多种类的合法交易行为之中,用列举方式也无法涵盖全部的非法集资手段。

另一方面,对于司法解释所规制的法定条件,仍有许多问题亟待深化认识。例如,对于集资对象的人数问题,该犯罪往往集资对象很多,涉及范围很广。同时得益于网络的发展,很多新型的集资手段通过网络实现大规模集资。因此在法律上,对于集资人数的规定就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对于集资对象人数数量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仍然不明晰明确,各地对此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 3 条规定个人吸存对象需达 30 人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而地方对于具体人数的规定又不尽相同。

 
犯罪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

作为目前新兴的金融业态,对于非法集资的认定问题,在实践中呈现出认定标准模糊化及表象化的趋势。同时,该趋势在司法层面上,也出现了以结果为导向的实用主义倾向。即对于成功的集资者,只要其并未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不能偿还借款的后果、未影响社会稳定,司法就不予介入; 而对于失败的集资者,因其造成了群体性、大规模的借贷纠纷,刑法就予以惩处。这种理念违背了刑法上平等保护、罪刑适当的基本原则。

陈士忠律师认为,不能单纯依靠该行为是否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来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这是典型的“成者英雄败者寇”理念,有违刑法平等保护之宗旨。同时,这种司法失范会加剧民间金融领域的投机心理和道德风险。

 
大范围的宣传


传统的非法集资行为多数为单位或个人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等方式向公众吸收资金,通常表现为公开性、社会性、非法性及利诱性。

而目前新兴互联网式非法集资,通常通过网络进行理财、众筹、私募、期权等行为,借助金融创新、金融互动、爱心捐款、虚拟货币等表现形式,利用媒介、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宣传方式的认定标准也相对来说比较模糊,比如有些非法集资案件,没有进行大范围的公开宣传和推广,反而依靠“口碑”吸存,一般采用“口口相传”。

因此,认定非法集资的时候,不能固化机械的套用非法集资的标准,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非法集资已经呈现出很多新的特点,也有很多通过表面合法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

 
量刑标准


据陈士忠律师介绍,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小结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理采用的是“一刀切”的方法,甚至大多数的非法集资者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投资者则需自行承担损失,法律不予保护。然而,在如此严刑峻法下,非法集资活动却屡禁不止,越演越烈。这是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正处于转型过程中,处理制度已经不能与之相适应。表现出诸多问题。不能为民间金融未来的合法化留下适当“空间”,实现对合法融资需求从“堵”到“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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