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退出
1、公司依法解散;
2、股东死亡;
3、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
4、其他情形。
二、约定退出
1、股东主动退出
(1)股东主动要求对内转让股权;
(2)股东主动要求对外转让股权;
(3)股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4)股东要求公司对其持有股权进行定向减资。
2、股东被动退出
股东被动退出公司,通常基于股东有过错或有重大过失的行为。
(1)股东故意损害公司利益;
(2)股东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3)股东因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不忠实、勤勉,拒不改正的;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的;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挪用公司资金的;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9)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10)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11)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12)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3)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通常情况下,股东退出的所有情形在相关方案或设计中很难做到全面罗列,因此,可以在章程中赋予股东会权利解释或补充股东强制退出的情形,约定股东会有权认定其他强制退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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