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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起做生意,却因资金上法庭

发布者:邓娜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2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一直共同经营服装生意。因从事服装生意资金周转的需要,被告汪XX于2015年9月19日向原告借款XXX元整.同日,原告指定原告的女婿姬xx上述借款转至2017年1月16日,被告汪XX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

欠原告870000元整,利息按月息2%计算,同时注明2015年9月19日出具的《借据》因遗失作废。2018年1月16日,被告汪XX再次出具《续借条》一份,确认截至2018年1月16日,被告汪XX尚欠原告本金718800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并承诺于2019年1月16日偿还原告欠款880000元,原告还同意若被告汪XX能于2019年1月18日前清偿债务,则对其债务予以部分减免,本金按照整数70000元计算,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6日的利息按照整数170000元计算。后因被告汪XX未按照承诺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遭受财产损失。涉案借款发生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服装生意资金周转,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望判如所请。



二、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18800元及利息(利息以7188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的标准,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计算至所有本息还清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律师观点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提供的《借条》《续借条》、转账记录、证人姬X的证言与原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汪XX应当向原告偿还欠款。



四、判决如下

1、 被告汪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xx偿还借款本金718800元;

2、被告汪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xx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 2019 年1月16日以前的利息为170000元; 2019 年1月17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18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8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1248元,由被告汪XX承担(原告熊xx已付6617元,被告汪XX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熊xx,余款4631元由被告汪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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