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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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伙伴翻脸不认协议,律师帮忙追回110万货款

发布者:邓娜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9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事件简述

2019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机制砂生产设备;双方合作期限为2019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被告xx公

司每月保证不低于原料五万吨至七万吨交付原告生产,第一年按照成品料11元/吨的价格支付劳务费,被告xx公司每月如未能提供原告五万吨至七万吨原料,不足部分以2元/吨补偿原告;两年合作期期满后,原告投资购买的设备可拆走或按市场价卖给被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因内部管理原因,导致双方的合作业务于2019年7月陷入停滞状态。2019年9月22日,被告xx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32, 753.23元,逾期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因未恢复生产,被告xx公司又于2020年1月5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0年2月15日前付清原告所欠款项,同时于2020年2月20日前恢复原告生产工作。由于被告xx公司未履行承诺,被告xx公司在《生产设备买卖协议》上盖章后交由原告盖章确认,《生产设备买卖协议》约定被告xx公司以110万元购买原告安装于其场地内的整套机制砂生产设备,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付清设备款,被告陈X在担保人处签名。另查明,被告xx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陈Xx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律师观点

本案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原告与被告xx公司所签订的《生产设备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各方应秉承诚信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xx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如期足额付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关于被告xx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10万元的诉请,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判决结果

1、被告鄂州市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公司货款1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2、被告陈Xx、陈X对被告鄂州市XX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鄂州市XX有限公司、陈Xx、陈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5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100元,共计13,450元,由被告鄂州市XX有限公司、陈Xx、陈X负担(原告XX公司已垫付,被告鄂州市XX有限公司、陈Xx、陈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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