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龙贵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4日 6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姜某丽(以下简称“原告”)经朋友介绍购买被告1广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1”)开发位于防城港北部湾大道(湿地公园旁)的中南·公园郡X栋XX号房,2018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1支付了定金50000元、2018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1支付了首付款103116元,被告1出具了相应收据;2018年5月24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2广西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了70980元作为装修款(收款人韩某羽为被告2法定代表人),但均一致未订立书面合同。因涉案房屋直至2021年9月都无法交付,更谈不上装修,原告多次联系两被告要求退款,但被一直拖延不予处理。
2021年9月代理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一次性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0万元;2、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返还首付款10311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4539.36元;3、请求判令被告2向原告返还装修款709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4278.81元;4、请求判令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差旅费2283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最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1向原告返还定金5万元;
2、被告1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0311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4539.36元;
3、被告2向原告返还装修款709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4278.81元;
4、被告1、被告2共同向原告支付差旅费2283元;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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