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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发布者:王敏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431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规定,首先应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了才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首先考虑孩子的年龄,分三个阶段:


  1、不满两周岁的孩子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如母亲的品行不端,或者违法犯罪等不可能抚养子女的)


  但如果双方协议将不满两周岁的孩子直接由父亲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2、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根据《民法典》1084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实践中,当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结果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


  2未成年子女由母方生活;


      3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共同抚养。


  对于上述几种抚养方式只要是有利于孩子的,法院都不会干涉。


  如果双方协商不了,法院会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判决,儿童利益最大化时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院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同时,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7条规定,


  如果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考虑。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双方同争抚养权或者均放弃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旦确认了抚养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


  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自行变更,法律一般不会干涉;


  二是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行为,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


  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孩子随原扶养人生活确实对孩子成长不利,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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