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真实的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在法庭上矢口否认分居的事实,那就需要主张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满两年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这点。
可以证明分居事实的证据有:
如果住在亲戚朋友家里
* 亲戚朋友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发表证人证言
* 亲戚朋友家若有摄像头,录制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
如果另外租赁房屋居住
* 房屋租赁合同
* 缴纳所租房屋水电费的凭据或票据
其他可以证明分居状态的证据
* 其他可以反映双方分居情况的微信、短信、邮件或者通话录音
如果分居时,双方能理性沟通,协商签订《分居协议》,明确分居的状态、起始时间和分居期间的财产约定,对于双方都是较为稳妥的保障,可以委托专业的家事律师起草撰写。
另外,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没有切实的证据证明分居情况,但是仍要力求将分居情况在庭审笔录中记录,包括对方对于分居情况的回应,这样即使首次离婚诉讼未被准予离婚,这份庭审笔录也可以作为再次离婚诉讼时,主张分居情况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