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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XX宁XX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XX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冕桦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3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深圳XX公司(以下简称XX宁XX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XX宁XX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XX宁业委会)、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南XX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XX宁XX公司起诉称,2013年6月,XX宁业委会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为XX宁XX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XX宁业委会进行的招投标工作不符合法定程序,具体如下:一、报名时间不确定。招标文件规定的报名时间为2013年月日16时前报名,没有具体日期。二、招标、开标评标过程及时间安排不确定。上述时间安排均为2013年月日,没有具体日期。三、招标文件载明的踏勘现场时间、投标人质疑截止时间、招标人答疑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均早于招标公告的时间,安排明显错误。1、招标公告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14:00时至2013年7月5日11:30时。2、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如下:踏勘现场时间为2013年4月11日;投标人质疑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11日18时,招标人答疑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12日16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开标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15时00分。同时,XX宁业委会从未以书面或公告的形式告知XX宁XX公司招标活动的具体时间安排,并且,XX宁业委会还制造障碍致使XX宁XX公司不知如何递交投标文件而失去本次投标机会。XX宁业委会是否取得了法定人数业主的授权,XX宁XX公司也有质疑。XX宁业委会编制的招标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属程序违法,因而本次招投标结果无效,XX宁XX公司遂于2013年9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确认XX宁业委会、南XX公司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招投标结果无效;2、由XX宁业委会、南XX公司承担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XX宁XX公司并未参与涉案招投标活动中的递交标书及开标、评标、中标过程,本案招投标结果与XX宁XX公司无直接利害关系。至于XX宁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取得了法定人数业主授权问题,则属于XX宁业委会的行为是否侵害XX宁XX全体业主权益问题,应由XX宁XX的业主主张相应权利,与XX宁XX公司亦无直接利害关系。鉴于XX宁XX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XX宁XX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XX宁XX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XX宁XX公司。
上诉人XX宁XX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或发回重审,支持XX宁XX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XX宁业委会、南XX公司承担诉讼费。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审裁定认定本案招投标结果与XX宁XX公司无直接利害关系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XX宁业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受该法的调整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强调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XX宁业委会的招标公告一旦公布就对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产生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都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保护,潜在投标人有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原审法院在庭审仅质证完XX宁XX公司的证据时就认定XX宁XX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XX宁业委会发出公告后,XX宁XX公司就参与报名并获得资格审查通过,并交费及购买了标文件,XX宁XX公司参与了招投标活动,是投标人之一。XX宁业委会的行为导致XX宁XX公司可能不再继续服务XX宁XX,甚至就此破产,对XX宁XX公司产生巨大影响。南XX公司在XX宁业委会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与《物业管理条例》的情况下中标。
二、XX宁业委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严重违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六条均规定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XX宁业委会的招标公告没有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招标截止日期,违反前述规定。(二)XX宁业委会的招标文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提供的书面文件,是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还提供了各项具体技术标准、交易条件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XX宁业委会的招标文件没有确定报名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XX宁业委会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早于报名时间,显然是不合理的,致使XX宁XX公司这样的潜在投标人不知投标文件递交至何处及投标截止时间,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三)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与实际不一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的规定。XX宁业委会的招标文件载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开标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15时00分,地点是深圳市竹园宾XX。而实际的开标时间是2013年7月30日10时,地点是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第三开标室。
三、XX宁业委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召集召开业主大会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违反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包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是书面征求意见;是真实的业主投票及投标结果真实;XX宁业委会的招标文件经业主讨论或对全体业主展示;XX宁业委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会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及表决事项等提前十五日予以公告,并抄送全体业主。
被上诉人XX宁业委会、南XX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XX宁业委会(第二届)于2012年8月28日成立,并于2012年9月19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案。
XX宁业委会就XX宁XX物业服务项目先后于2013年4月11日、6月17日两次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开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第一次招标因投标单位数量不足无法进行。第二次的《招标公告》载明:公告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14:00时-2013年7月5日11:30时,投标报名地点为该网站,咨询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振华XX一楼13号窗口,咨询电话为8378XXXX。
XX宁业委会制作的书面招标文件共61页,其中:一、第3-5页对报名时间、在市住房和建设局工程招投标中心挂出该公告的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均载明为2013年月日,没有具体日期;二、第31-32页载明踏勘现场时间为2013年4月11日,投标人质疑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11日18时,招标人答疑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12日16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开标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15时00分,开标地点为深圳竹园宾XX;三、第35页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013年7月2日,XX宁XX公司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上传投标报名文件,取得《网上投标报名申请回执》。2013年7月9日,XX宁XX公司购买了XX宁业委会制作的书面招标文件。2013年7月15日,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审核通过XX宁XX公司的投标报名文件。2013年7月30日,XX宁XX物业服务项目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第三开标室开标,确定南XX公司为中标单位。随后,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中标人公示》,公告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14:00时-2013年8月30日11:30时。2013年8月14日,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向XX宁XX公司出具《关于XX宁XX物业服务招投标相关问题的复函》【罗住建函(2013)288号】载明:“……招标工作是小区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组织,在工程交易中心平台开展招标的决定也是经由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2013年9月10日,XX宁业委会、南XX公司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于2013年11月8日经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案。现南XX公司已依约为XX宁XX提供物业服务。
二审庭审调查中,XX宁XX公司确认无法提交其曾向XX宁业委会或其他主体提交投标文件但被拒绝的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XX宁业委会就XX宁XX物业服务项目先后于2013年4月11日、6月17日两次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招标公告》。故XX宁业委会制作的书面招标文件中有的时间为空白、非空白的时间均早于第二次《招标公告》载明的公告时间(2013年6月21日14:00时-2013年7月5日11:30时)的原因在于该书面招标文件系与XX宁业委会第一次招标的时间相对应。XX宁XX公司已取得XX宁业委会制作的书面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的内容没有任何修改变化,至于相关时间安排不明或有误的问题,本院认为,仅系瑕疵,理由如下:XX宁XX公司根据前述网站发布的第二次《招标公告》能够完成投标报名并经审核通过,且该《招标公告》载明了咨询地点和电话,而XX宁XX公司无法提交其曾向XX宁业委会或其他主体提交投标文件但被拒绝的证据。因此,无证据证明XX宁XX公司未能中标的结果是由于该招标文件的瑕疵导致,其所谓涉案招标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强制性规定、侵害其作为潜在投标人权益的主张不能成立。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复函显示涉案招标活动已经小区业主大会授权,XX宁XX公司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且亦无业委会进行的招标活动应取得业主大会授权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XX宁XX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XX宁业委会、南XX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因此,涉案招标投标活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前所述,XX宁XX公司投标报名后未提交投标文件,原审判决关于其与涉案招标投标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非本案适格原告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XX宁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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