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XX与被告黄XX,第三人梁XX、李XX、汕尾市XX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苏XX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XX以其向被告购买了债权,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7.25元,减半收取计2,878.63元,由苏XX负担。
发布者:李冕桦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6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XX与被告黄XX,第三人梁XX、李XX、汕尾市XX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苏XX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XX以其向被告购买了债权,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7.25元,减半收取计2,878.63元,由苏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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