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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作者:王震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54次举报

1.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履行中勘察人一般需要到项目现场进行查明、分析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等勘察作业,尤其是涉及桥涵、公路等建设工程,勘察人更需要对工程现场进行测量、水文地质勘查、提取地形地貌、地层土壤岩性等数据及现场分析工作,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宜适用专属管辖

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宜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设计系根据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建筑师虽需驻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以及施工过程中组织协调各专业对接施工问题,但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工程设计图纸,核心的设计工作可能是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的地方甚至是国外完成,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4.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代位权纠纷适宜专属管辖

一般而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管辖规定应当理解为特殊地域管辖,而在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地域管辖。当事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代位权诉讼,仍须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查明,故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3条、《民诉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5.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不得以与承包人存在仲裁条款为由,提出主管异议。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仲裁条款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也不应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6.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时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则不宜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

当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如存在仲裁条款时,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一般应认定该仲裁条款有效。由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仲裁条款,故如果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则不宜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

7.工程款债权受让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当工程款债权转让后,第三人作为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由于债权转让的后果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并不影响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故仍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8.尚未动工建设工程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此类案件的纠纷以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等时间节点进行区分,故即使建设工程尚未开工或者建设工程事实上最终并非由一方诉讼当事人所承建,为方便案件事实的审理查明,只要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的建设工程是客观存在的,仍宜将此类案由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9.结算协议纠纷一般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结算协议纠纷的处理也往往会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事宜,故一般应当适用专属管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尚未开工建设或达成结算协议后引发的纠纷情形也适用于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

10、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中的专门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纠纷,故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中的专门管辖。


王震律师,执业证号13707201710221446,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专长: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闻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4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