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桂林市 ,建筑面积约 。
入住时水表度数 ,电表度数 。
第二条 房屋用途。
乙方租房为自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如有意继续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
1、租金标准: 元/月(大写 )
2、房屋租金支付时间:每一个月的 日前交付全月的租金。
第五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1、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房屋租金押金 元(押一付一)。
2、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房屋租赁保证金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金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六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燃气费、收视费、垃圾费等自用相关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并在合同到期时把所有费用付清不得有拖欠。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在租赁期内,乙方在不破坏房屋原有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需要进行装修,在装修改造前需要征得甲方同意,装修改造费用自理,甲方对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2、乙方应配合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发生损害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未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乱写乱画,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附属设施(灯具、水管、下水道、电路等)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修复,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合同期间,安全问题(如攀爬楼梯窗户、被盗、煤气中毒、火灾、管理不善)等出现的各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转租
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有下列情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
(2)在合同期间,甲方出租的房产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5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500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甲方已收取的押金不退还。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5天。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3 %每天支付甲方滞纳金。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及乙方交付押金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