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抵押权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 ),抵押人: (身份证号: ),将座落于桂林市 区 号房(房屋所有权证: 号,面积 平方米)的房产抵押给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整),债务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违约及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抵押人违约:
A、抵押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抵押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抵押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抵押人在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D、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 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 或其继承人、 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E、抵押人涉及刑事案件 、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F、抵押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告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抵押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二、抵押物
A、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B、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
C、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D、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三、抵押物的处分
A、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抵押人未予清偿。
b、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B、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
C、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
1.房屋四至经界详见产权人: 名下桂林市房权证 区 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证附图。
2.经抵押双方认定本次抵押的房产价值为 万元整。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抵押权人、房产局各执一份,以上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抵押权人:
订立的地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