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武汉2020年1月23日开始封城以来,到目前为止,已经两个多月,在疫情期间,全国各地都采取了一定的防疫措施,这些措施对于防止疫情的扩散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由此避免了让更广地区、更多民众直接暴露在病毒獠牙之下。但一个不挣的事实就是两个多月的经济活动的停滞,很多经营者已面临着难以为继的局面,迫切希望各相关主体能共渡难关,一起分担一下这突发的风险。比如实体店的租赁合同的履行问题,因为疫情,大多店铺实质上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因此也没有取得收入,由此希望能获得一定的减免,认为疫情的发生是不可抗力,大家都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那么,疫情期间的租赁费用的减免是否能适用不可抗力呢?
一、究竟什么是不可抗力
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目前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第二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予以了规定,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及第二款“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及重申。从前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知两个方面,首先,不可抗力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不可预见性;二是当事人无法克服;三是确实发生的客观性。其次,不可抗力是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二、不可抗力作为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殷文敏与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该案发生于“非典”期间,因为非典期间也有采取限制人员随意流动的行为,因此开发商的项目由于缺乏工人施工而导致工程进展滞后,从而交房延期。在购房者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延迟交房违约责任时,开发商主张疫情爆发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该事件发生后,政府限制人员流动,因而缺乏正常施工条件,开发商主客观条件上均不具有克服该情况的条件,因此不应承担迟延交楼的责任。对于开发商的不可抗力免责的主张,最终法院予以支持。
三、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在于不可预见、不可克服、无法避免,而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毋庸置疑,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它是不可预见的,且由于疫情的严重性及政府限制行为的客观性,普通民众对于其正常活动因此而受到的严重影响是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故而新冠肺炎疫情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那么受影响严重的经营者可以以此为由请求免除部分民事责任。
前面讲到可以请求免除部分民事责任,原因在于,疫情的影响是全方面、无差别的,承租人毋庸置疑,但出租人遭受的影响也不能全部忽视。此外,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虽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也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还要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