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以企业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丙借款30万,有亲笔签署的借条及银行转账流水,约定借款期限半年,因属于朋友关系,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甲未能归还,因此丙向甲方催促还款,同时也电话、微信催促甲的妻子乙还款(电话及微信均保持记录),乙方在电话及微信过程中沟通的信息均表明其是知晓上述借款的。
后,丙方向甲方及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及乙方共同偿还上述债务及逾期利息。
法院裁判部分要点:一、甲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偿还所有债务及逾期利息;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法院仅支持甲方作为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对乙方作为共同债务人则不予支持。法院的主要理由大致是:没有证据能证明甲方及乙方具有夫妻关系。
其实在日常联系过程中乙方均以甲方的妻子的名义进行社会交往,丙也信以为真,但起诉后,在甲方及乙方户口所在地查询均无两人婚姻登记信息,通过其他手段也没有查询到相关信息。
应注意事项: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偏向于审慎,对于超出正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得有证据证明双方都知晓认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以夫妻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双方实质上并无夫妻关系,因此债权人在面对此类情况时,最好要双方共同签署,且要求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如此,加入出现债务逾期,提起诉讼时也不用再去查询夫妻关系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