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长租公寓“暴雷”事件已经发生了几起,由此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纠纷,在此仅就其中房东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从法律上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建议。
此类案件中通常包括了长租公寓公司(中介)、房东(所有权人)、实际承租人(租客)、金融贷款机构等四个主体,牵涉到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金融贷款法律关系、所有权保护法律关系等,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房东将房屋出租给长租公寓公司,长租公寓公司将房屋转租给租客,而很多按月支付房租的租客会在此过程中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由金融机构将一年期的房租预付给长租公寓,租客按月向金融公司还贷。于是,一但长租公寓公司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倒闭,将出现房东收不到租金,租客却需要继续还贷的情形。
这时,作为房东至少遭受了两方面的损失:第一,房屋被租客占用,无法收回;第二,租金损失。这两方面的利益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进行主张和维护。
关于房东被占用,建议房东首先依据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相关规定,尽快以合法的方式向长租公寓发送催收函,合理期限内仍收不到房租的立即函告解除租赁合同;之后再与租客协商,其愿意与房东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可以直接与之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协商无法一致的,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等有关所有权保护之法律规定,诉请租客搬离房屋,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搬离的还可以主张房屋使用费。
关于租金损失,则应当依据与长租公寓签订的租赁合同,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其承担补足租金的违约责任。
当然,此类案件中租客也是利益受损一方,但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其只能向长租公寓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